2008
公證結婚程序與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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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點標籤 : 公證, 結婚
公證結婚的程序與飯店行禮相似,對於經費不甚充裕的新聞而言,公證結婚雖不若飯店行禮般熱鬧,但別有一番莊嚴、神聖感。一般而言,公證結婚由各地法院公證處辦理,無須受戶籍的限制,但請提前數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。結婚公證書及請求書向法院服務台購買,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均由公證處打字,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。
登記時請攜帶(1)結婚人雙方國民身份證及印章(2)二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。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登記時請攜帶身份證及印章。
‧我國軍人申請結婚,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正本,以憑核對,並準備複印本一份,交公證處存查。
‧申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 相關證件前來辦理,如本人不能親自前來,並得委託他人代辦。但結婚時證人均應到場。
‧登記手續辦妥後,結婚當天,新人、證人應於約定結婚時間三十分鐘以前到達舉行儀式。
‧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,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,及繕本一份供申請戶籍婚姻登記用。
‧公證處備有新郎領帶領結、花球、新娘禮服、面紗花球、手套、胸花、名條等,免費供新人借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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